美國的市民怎么打環保官司
“盡管美國環境保護署屢屢在法庭上充當被告,但它還專門公布了一個公民環境手冊,手冊的題目是‘有關如何運用聯邦環境法律來維護環境公平的導則’, 其大致意思是教市民來打環境維權官司的,其中也就包括如何和它自己打環境官司?!?/span>
本輪發生在我國中東部的霧霾中,除了常規性的應對,最值得留意的其實是一起訴訟申請, 盡管這起由石家莊市民發起的訴訟申請至今連是否成立都懸而未決, 但卻引起各方高度關注。關注的原因很簡單,這不僅僅是一起環境領域的“民告官”案例,而且還是一起市民主張個人“環境權益”并向環保局索賠的案例, 這顯然與近年來其他民告官的環保訴訟有所區別。另外,該案例還值得關注的原因是, 即便把其他的訴訟理由都包含進去, 環保領域的民告官在數量上仍然是屈指可數。那么,基于環境的侵權,我們可以把眼光轉向其他國家,譬如在美國,市民可以告環保部門嗎? 他們又是怎么告的呢?
與國內在環保領域零星發生的民告官案例相比,在美國,以環保為由發生的民告官基本已經是常態化的了。據美國國會的一份報告統計,在1995-2010年間, 美國在環境領域共發生了2482起民告官的案例,這里面的“民”僅包括公民(既可以是個體,也可以是民間組織,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同時,這里的“官”僅指國家環保署,不包括各州和市縣的環保部門。也就是說,作為美國最高環境管理當局,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在15年間共當了2482次被告。其中,個體(包括企業和個人) 作為原告起訴環境保護署的共有751起,而市民以個人身份發起訴訟的則共計185起,占到總量的7.5%,即平均每年就有15個市民針對環境保護署發起訴訟。
那么,為什么美國老百姓可以直接將最高環境保護當局告上法庭呢?這當然離不開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領域的民告官其實有兩層意思,第一,市民個體是否享有正當的、合法的環境權益? 第二,假如市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犯,他是否可以針對環境管理部門提起民事訴訟?
首先,讓我們來看第二個問題,即民事訴訟權的問題。在美國《清潔水資源法案》(Clean Water Act)中,專門有一小節(505節)對民事訴訟做了規定,“任何公民都可以代表他自己, 既可以針對任何可能違反本法案(注:清潔水資源法案)所規定的排放標準或限制, 以及違反環保署或州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命令的行為主體(包括所有受憲法第11修正案所限制的美國政府機構) 發起民事訴訟, 還可以在認為環保署沒有履行本法案所規定的職責(不包括其自由裁量權)時,直接起訴環保署負責人”, 同時對此民事訴訟,一旦法庭決定予以支持,那么“法庭就有權強制(被告)執行相應的排放標準或限制以及行政命令, 或者命令環保署履行其相應的行政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
這一段規定的意思很明白,那就是任何公民在兩種情況之一成立時, 就有權起訴環境保護部門并索賠, 其一是環保署規定的排放標準違反了《清潔水資源法案》所規定的排放標準; 其二是環保署在應履行職責上的“不作為”。說穿了,這兩種情況指的都是環境保護署沒有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職責,因此,公民可以提起訴訟。這樣的明確規定就為民告官提供了依據, 至少在法庭開展調查之前,根據該法律條文,法庭就沒有權利拒絕接受這樣的民事訴訟請求。
其 二, 也是和第一個問題有關的是, 為何上述兩種情況能夠得以成立呢? 環境保護署不履行其應盡的職責與公民民事訴訟權之間有何關聯呢? 有關這一點,在相關的法律條文中是這樣描述的,根據美國《清潔空氣法》第一個條款(101條款), “預防和控制空氣污染的第一個目的是,保護和改進空氣環境質量,以保護公眾健康、福利和人口生殖力”,就此而言,基于“空氣環境”與 “公眾健康、福利和生殖力”間的傳達關系, 既然后者屬于公民應享有的權益范圍,那么,空氣環境質量也顯然屬于公民的民事權益了。這樣一來, 假如因為環境污染排放標準的原因而致使環境質量下降, 也就意味著侵犯了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可以為保護自身的權益和民事權利而提起訴訟。
以上兩點聯系在一起, 就構成了完整的民告官邏輯,第一,環境保護署沒有指定法律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第二,環境質量因為第一條而受損,并影響到公民的健康、福利等權益;第三, 公民具備民事訴訟權向法庭提起訴訟。
此外,除上述兩個理由,在美國,環境領域的民告官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市民出于維護其“環境公平權” (Environmental Justice)的需要而向環境保護署發起訴訟。根據聯邦行政命令(12898號), 其中規定 “聯邦機構有責任收集數據來說明各種項目和行動對社區有色人種和低收入人群在相關健康和環境上所造成的影響, 并制定將環境公平/公正原則貫穿于各種項目和行動的政策”,再根據美國《民權法案》第六條,其中規定“要確保接受聯邦資金資助的政府機構的公平和公正性”,“假如政府機構被認定違背本款條文(即《民權法案》第六條),那么該機構將失去聯邦的資金資助”。這樣的規定主要針對在環境保護政策上所出現的一些不公平現象,譬如,系統性將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修建在有色人種和低收入人群住所周圍,如果原告認為有違公平,而環境保護署又沒有予以干預的話,就可以按照各種環境法案中的民事訴訟權規定來起訴環境保護署。
另外,很有意思的是,盡管美國環境保護署屢屢在法庭上充當被告, 但它還專門公布了一個公民環境手冊,手冊的題目是“有關如何運用聯邦環境法律來維護環境公平的導則”,其大致意思是教市民來打環境維權官司的, 其中也就包括如何和它自己打環境官司。